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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訴願審議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訴願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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