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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安維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對與候選人有關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並得劃定管制區域執行之。
但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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