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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為統籌安維工作,特勤中心得視任務需要召開工作協調會議,由指揮官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機關(構、單位)或人員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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