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獎勵評鑑應依審查事蹟類別及機密等級需要,設置不同之獎勵評鑑審查會。各獎勵評鑑審查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由機關首長就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得請相關人員或專業人士列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