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同一事蹟不得重複申領特種勤務專業獎章、獎金及行政獎勵。領有個人獎金者,不得分配團體獎金。如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獎金者,不得再以本辦法重複發給獎金,其有查報不實經發現者,一律從嚴議處,並追繳重複核發之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