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五款所稱其他因特種勤務需要臨時組成之編組,指特勤中心因特定專案任務,於特定期間內,納編特種勤務專責單位、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人員組成之臨時性任務編組。前項之臨時性任務編組,由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指揮官核定編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