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特種勤務專責單位所屬,負責策劃及執行特種勤務相關工作之人員,指各特種勤務專責單位編制內,經本條例第十五條主管機關安全查核通過、專業訓練完成、鑑測及格與認證後,依特勤中心任務派遣命令,專責從事特種勤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