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特種勤務相關編組機關(構)、單位,係指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特種勤務專責單位及於特種勤務生效時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納入主管機關統合指揮之各機關(構)、單位與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配合特種勤務執行之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