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主管機關為統合指揮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執行特種勤務,得提供下列必要之支援:一、執行特種勤務所需之相關情報。二、特種勤務教育訓練。三、為執行特種勤務所需之相關經費。四、其他與執行特種勤務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