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特勤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審查不適任執行特種勤務者,得辦理強制回任:一、未通過安全查核。二、無故拒絕接受年度必要之訓練及體技能鑑測。三、執行特種勤務時,因執行不力或怠忽職守。四、因品德、言行、債務管理嚴重失當有明確事證,影響特勤人員之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