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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特勤人員擔任同一職務之職期以不超過四年為原則,屆期應依第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輪調。
但有留任原職務之必要,經權責機關(單位)核定延長職期者,不在此限;涉及人員借調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職務輪調,如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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