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辦理特勤人員職務輪調之權責單位,區分如下:一、各特勤編組中之內部職務輪調:由各特勤編組單位自行辦理。二、各特勤編組間之職務輪調: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特勤中心)協同相關特種勤務專責單位(以下簡稱特勤專責單位)及其隸屬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