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就學費用補助,由受教養之子女或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一式二份,於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殉職或確定失能之日起,向其隸屬機關提出申請發給:一、戶口名簿影本。
二、已蓋註冊章戳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三、學費繳費收據。
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失能等級證明書、國防部發給之撫卹令或銓敘部核發之撫卹金證書。
五、主管機關出具之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半失能或殉職證明書。
前項所定就學費用補助,同時有政府其他教育補助者,申請人應擇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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