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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隸屬機關應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核定情形,函復申請人。
經隸屬機關安置於榮家或榮院護理之家者,應於接獲輔導會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指定之榮家或榮院護理之家報到進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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