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之死亡慰助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前項遺族中,除未再婚配偶外,無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時,其慰助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如無配偶或配偶再婚,其應領之慰助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
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如有死亡、拋棄、因法定事由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其慰助金應平均分給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人。
但前項第一款所定第一順序之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慰助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定子女,包含未出生之胎兒,並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且應保留其得領受遺族慰助金之權利。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