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國防部應配合下列事項:一、提供特種勤務有關之情資及特種勤務危害安全目標之掌握事項。二、依國軍經常戰備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提供與特種勤務有關之事項。三、提供軍用航空器遭劫持及發生重大空難事件通報事項。四、配合辦理執行特種勤務所需各項訓練及績優獎勵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