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各情報機關對送交主管機關之資訊應力求其正確性及完整性。
對一時無法判定正確性之資訊,應予註明,並繼續查證及彙報。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