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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主管機關對各情報機關所提供之資訊經採用並陳報國家安全會議主席時,應註記或敘明原報機關。
各情報機關辦理情資彙送之情形,主管機關應陳報國家安全會議主席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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