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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情報機關派遣駐外或各省(市)縣(市)情報人員待遇支給標準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標準所定待遇之起(停)支,均以實際到(離)職日期為準,未滿一個月者,依實際在職日數按比例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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