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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情報機關派遣駐外或各省(市)縣(市)情報人員待遇支給標準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前二條所定情報工作津貼及情報職務加給加成之支給,應由各情報機關視其工作屬性及實際需要等因素,於前二條所定之限度內擬訂支給數額及加成成數,報經中央二級以上之上級機關核定後實施,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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