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喪失人身自由後,有領受權親屬每月領受第五條所定基數之補償金。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喪失人身自由後,依第五條之基數按月支給精神撫慰金,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並自喪失人身自由之日起依第四條第二項方式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