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受傷、失能、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涉訟或失業,無法依我國或駐在國(地區)之法律或命令認定者,其驗證方式如下:一、我國或情報協助人員駐在國(地區)之法律文書或公文書等足資證明有第二條第一項之事實者。二、我國或情報協助人員駐在國(地區)之廣播、媒體資訊或佈告等足資證明有第二條第一項之事實者。三、經情報協助人員隸屬之情報機關查證確有第二條第一項之事實者。四、其他有關佐證之資料足資證明有第二條第一項之事實者。前項驗證方式應由情報協助人員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