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一、失蹤:指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而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經向我國或駐在國(地區)警政機關申報,仍生死不明達三個月以上。二、喪失人身自由:指遭羈押、徒刑、拘役或其他人身自由遭受限制拘束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三、涉訟:指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四、失業:指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而非自願離職或遭解僱,經我國或駐在國(地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或發給求職紀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