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本辦法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施行。本法施行之日起至本法修正施行之日止,情報協助人員停止運用後,有因停止運用前執行任務之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者,依各情報機關原有對情報協助人員補償之標準補償。但各情報機關未訂定補償標準,或本辦法補償項目為該標準所未規範者,依本辦法補償項目及數額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