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因執行任務致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報協助人員,其直系親屬、配偶、兄弟姊妹、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赴其所在國(地區)探視或營救者,交通費全額補助,並補助其中一人住宿及生活費五萬元,餘每人二萬元。前項經費每一失事情報協助人員每年度以一百萬元為限。情報協助人員無第一項所列親屬,或該等親屬均因法律或事實上原因無法前往,得由其隸屬之情報機關指派第一項以外之親屬前往,並準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