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喪失人身自由,其獲釋返回我國或駐在國(地區)後,應依據下列標準發給一次慰問金:一、喪失人身自由未滿五年者,二十萬元。二、喪失人身自由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四十萬元。三、喪失人身自由達十年以上者,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