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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致死亡者,除法定給與外,增發撫卹金,並依下列基準一次發給:一、服務滿三十年以上者:給與三十個基數。
二、服務滿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年者:給與二十個基數。
三、服務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與十五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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