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報人員應發給其精神撫慰金。前項精神撫慰金,以第六條俸給補償金為基準,並依喪失人身自由之期間以月為單位計算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並自喪失人身自由之日起依第五條第二項方式存管。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報人員獲釋返國或返回駐地後,應依下列標準發給一次慰問金:一、喪失人身自由期間未滿五年者,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二、喪失人身自由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四十萬元。三、喪失人身自由達十年以上者,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