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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推定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一、經情報機關查證確有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
二、所在國家(地區)之法院判決書或釋放證明書等足資證明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
三、所在國家(地區)之廣播、報章或佈告等足資證明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
四、其他有關佐證之資料足資證明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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