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推定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一、經情報機關查證確有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二、所在國家(地區)之法院判決書或釋放證明書等足資證明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三、所在國家(地區)之廣播、報章或佈告等足資證明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四、其他有關佐證之資料足資證明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