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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情報機關知悉所屬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時,應即將相關資料報送主管機關,並記載下列事項:一、人員基本資料。
二、所在國家(地區)。
三、案情摘要。
主管機關應指派專人辦理之,並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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