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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本辦法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施行。
本法施行之日起至本法修正施行之日止,情報人員退離職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之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時,依主管機關原有之補償標準補償。
但本辦法補償項目為該標準所未規範者,依本辦法補償項目及數額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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