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獎章之請頒,由國家安全局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請局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前項之審查及頒給程序,如有維護情報工作或人員安全之必要者,不在此限。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國家安全局副局長擔任,委員六人至十人,由國家安全局指定或遴聘適當人員組成。第一項之審查,得請相關人員或請頒機關代表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