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分發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分發政府機關或首長之情報研析報告,均應按國家機密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完整標示或註記「機密等級」、「機密屬性」、「保密警語」、「浮水印」、「保存期限與解密條件」等必要之保密用語。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