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各款獎勵事蹟者,核發團體獎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個人獎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或核給行政獎勵嘉獎至記二大功。
請獎機關應依獎勵基準(如附表)擬具獎勵建議名冊、種類及佐證資料,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一、獎金(含獎狀、獎牌):遞送主管機關獎勵評鑑審查會審查,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獎勵。
二、行政獎勵:逕移各機關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或軍職人員人事評審會辦理,並依權責核定。
除行政獎勵外,因工作特殊或機敏性需要者,得免經主管機關獎勵評鑑審查會審查。
因獎勵事蹟對國家安全及利益影響重大,經獎勵評鑑審查會審查或主管機關首長認定有特殊優良事蹟者,得不受第一項獎勵基準之限制。
但發給團體獎金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或個人獎金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者,應由主管機關簽呈總統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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