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掩護機構之設置,由情報機關所屬業務單位(以下簡稱業務單位)視其任務需求,就下列各款詳為評估後,送請委員會審議,並陳報情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依法設置。解散時,亦同。一、可否滿足情報工作推動之任務需求。二、設置型態之可行性。三、情蒐效益及風險性。四、預期成果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