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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情報機關得指定現職或遴聘(僱)退(離)職人員前往掩護機構任(兼)職。
必要時,得以掩護身分為之。
現職人員於掩護機構兼職者,不得重複支領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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