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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務員或學校教職員退休(伍)後,經遴聘(僱)至其所設之掩護機構任職者(以下簡稱掩護機構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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