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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之資訊,不得洩漏、交付、刺探、收集、毀棄、損壞或隱匿。
但經權責人員書面同意者,得予交付。
人民申請前項規定資訊之閱覽、複製、抄錄、錄音、錄影或攝影者,情報機關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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