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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情報機關對所屬情報人員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安全查核。
情報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不得辦理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業務。
情報機關得於情報人員任用考試榜示後,對錄取人員進行安全查核。
錄取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不予分配訓練或不予及格。
情報機關對於規劃任用之情報人員應進行安全查核,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不予任用。
情報機關對於規劃任用之情報協助人員有必要進行安全查核者,亦同。
第一項及第二項安全查核結果,應通知受查核人,於受查核人有不利之情形時,應許其陳述意見及申辯。
第一項至第三項安全查核之程序、內容、救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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