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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就情報工作之執行成效及興革意見,完成年度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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