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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密碼業務人員應為中華民國國籍之公務員,並需經所屬機關查核或考核通過。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工作人員,亦需經委託機關查核或考核通過。
前二項人員隸屬單位應確實查察其任職期間之言行動態,如有影響安全之異常情事,應主動檢討處置,並調整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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