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政府機關應嚴密管制保密裝備之帳籍管理、使用、運送、保管、交接及繳銷等事項。與前項相關之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微縮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訊息均應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