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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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