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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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