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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訴願審議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申請再審有再審理由,而無前條情形者,應以決定撤銷原決定或(及)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其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但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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