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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訴願審議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使用受理訴願機關之機器影印前條之文書資料者,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二元;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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