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資政、國策顧問得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聘之:一、曾任政府機關、民意機關重要職務或主要政黨負責人,政績卓著。二、社會各領域傑出或專業人士,貢獻卓著。三、對國家有特殊貢獻或對於國家大計具有卓識碩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