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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會得視需要請提案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並得就專業領域之需求,邀請專家學者列席或提供書面意見。
前項列席或書面提供意見之館外專家學者,得依相關規定支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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