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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會會議,於必要時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其指定其他委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本會出席之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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