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會會議,於必要時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其指定其他委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本會出席之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