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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
因委員出缺而增補之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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